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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下半年青島普通話測試公告
青島市2016年下半年普通話水平測試公告
一、報名人員范圍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人員均可報考。
二、報名流程
(一)網上報名
9月3日9:00-9月8日17:00,登錄“青島教育人才網”,選擇“普通話水平測試”專欄,點擊“在線報名”進入報名頁面,進行網上報名:
1.選擇“青島”考區(qū),注冊登錄。
2.填寫個人報名信息,帶“*”的欄目和考生相片為必填項,考生聯系方式務必完整準確。
上傳相片將用于辦理《準考證》和《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如不符合下列要求,現場確認將不予通過,請考生慎重選用。相片要求:本人近6個月以內的免冠證件照,使用生活照無效;相片應清晰顯示考生頭部和肩膀上部,不得佩戴帽子、頭巾、發(fā)帶、墨鏡;黑白或彩色均可,白色背景為佳;相片為JPG/JPEG格式,分辨率為390像素×567像素,不大于200K。
3.核實報名信息完整無誤后,點擊“確定”提交網上報名信息。
(二)現場信息確認
9月8日-10日(上午8:00-11:00,下午13:30-16:30),完成網上報名的考生,到青島電子學校南校(青島市市南區(qū)新昌路36號)辦理信息確認及繳費手續(xù)。報名須持以下材料:
1.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證、軍人武警證件、護照,下同)。
2.測試費。根據魯價費發(fā)[2004]28號文件規(guī)定,測試費50元/人次。
如考生本人無法親自確認,可委托他人持上述材料代為確認。
三、測試有關安排
(一)打印準考證
完成現場信息確認的考生登錄“青島教育人才網”,選擇“普通話水平測試”專欄,依次點擊“在線報名”、“打印準考證”,下載、打印準考證。
(二)測試時間及考點
2016年下半年測試工作集中安排在10月份雙休日進行,具體測試時間及考點以考生個人《準考證》注明為準。
(三)審核、公布測試成績
測試成績報山東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審核,由“青島教育人才網”于12月9日公布。
(四)領取證書
《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由山東省語言文字委員會辦公室統(tǒng)一印制。青島市教育人才綜合服務中心(青島市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將及時予以接洽辦理,于本批次測試成績公布后15個工作日內,通過“青島教育人才網”公布領取證書有關事宜。
四、注意事項
1.青島市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由青島市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統(tǒng)一組織,每年上、下半年各舉行一次,測試公告提前30日通過“青島教育人才網”公布。
2.考生應按要求參加網上報名和現場信息確認,經確認的考生報名信息不得更改。對因考生填報信息有誤影響測試的,后果由考生自負。如考生因個人原因未按規(guī)定辦理網上報名、現場信息確認和繳費手續(xù)的,視為自行放棄本次測試報名,逾期不再補辦。
3.考生應嚴格遵守《青島市普通話水平測試考生須知》(附件)相關要求,嚴格遵守測試紀律。
4.青島市普通話水平測試機構不組織與普通話水平測試相關的培訓,不指定相關教材。
5. 技術咨詢電話:0551-65397811,政策咨詢電話:82655717。
青島市普通話水平測試考生須知
一、測試方式
青島市普通話水平測試采用國家普通話水平網絡智能測試系統(tǒng),以口試的方式進行?谠囶}型包括讀單音節(jié)字詞(10分,限時3.5分鐘)、讀多音節(jié)字詞(20分,限時2.5分鐘)、朗讀短文(30分,限時4分鐘)、命題說話(40分,限時3分鐘)。通過測試應試人的普通話規(guī)范程度和熟練程度,認定其普通話水平等級。
二、測試流程
1.報到?忌鷳{本人《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到考點報到,兩證缺一不可。
2.測試。 考生由工作人員引導進入考場,到指定機位參加測試。
3.離場?忌鷾y試完畢,將耳機放回原處,等待本場次考生全部測試結束,統(tǒng)一、安靜地離開考場。
三、測試要求及違紀處理規(guī)定
(一)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棄考。
1.未按照本人《準考證》規(guī)定的報到時間到相應考點報到,遲到15分鐘以上者;
2.未攜帶《準考證》或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者。
(二)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作弊。取消本次測試成績,禁考一年:
1.攜帶與測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測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測試的;
2.在測試過程中接觸或使用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3.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測試的;
4.由測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三)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擾亂測試秩序。取消本次測試成績;構成違法犯罪行為的,交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測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2.妨礙測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測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
4.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的;
5.其他擾亂測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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