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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點預習:保險合同的變更
導語:中級會計師指通過全國統(tǒng)一考試,取得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級別會計專業(yè)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下面和小編來看看2017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點預習:保險合同的變更。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中級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第四章:保險合同的變更
1.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險標的轉讓,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
2.一般情況下,變更保險合同的內容需要取得保險人的同意,但是,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即可。
(1)根據(jù)《保險法》司法解釋(三),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當事人主張變更行為自變更意思表示發(fā)出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時,這種變更行為屬于單方法律行為,有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自主決定權的實現(xiàn)。但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主張變更對其不發(fā)生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是為了保護保險人的合理信賴,變更受益人沒有通知保險人的,不得對抗保險人。
(2)根據(jù)《保險法》司法解釋(三),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人民法院應認定變更行為無效。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變更受益人,變更后的受益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釋】
(1)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應當經“被保險人同意”,否則該變更行為無效;(2)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應當“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該變更對保險人不發(fā)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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