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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經濟師考試《經濟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時間:2025-02-13 04:22:04 職稱考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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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高級經濟師考試《經濟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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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高級經濟師考試《經濟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1、甲公司于2007年10月10日通過拍賣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區(qū)的一塊工業(yè)建設用地;同年10月15日,甲公司與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同年10月21日,甲公司繳納全部土地出讓金;同年11月5日,甲公司辦理完畢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并獲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2007年11月21日,甲公司與相鄰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乙公司簽訂書面合同,該合同約定: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條機動車道,以利于交通方便;使用期限為20年;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8萬元費用。該合同所設立的權利沒有辦理登記手續(xù)。

  2008年1月28日,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設用地使用權作抵押,向丙銀行借款5,000萬元,借款期限3年。該抵押權辦理了登記手續(xù)。此后,甲公司依法辦理了各項立項、規(guī)劃、建筑許可、施工許可等手續(xù)之后開工建設廠房。

  2008年5月,因城市修改道路規(guī)劃,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取得的尚未建設廠房的部分土地,用于市政公路建設。甲公司因該原因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時,發(fā)現登記機構登記簿上記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面積與土地使用權證上的記載不盡一致。

  要求:根據本題所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于何時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并說明理由。

  (2)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合同擬設立的是何種物權?該物權是否已經設立?并說明理由。

  (3)甲公司與乙公司的合同訂立后,如果甲公司不支付約定的費用,乙公司在何種條件下有權解除合同?

  (4)甲公司在建造的廠房已經完工,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情況下,是否取得該房屋所有權?并說明理由。

  (5)甲公司建造的廠房是否屬于丙銀行抵押權涉及的抵押物范圍?并說明理由。丙銀行如何實現自己的抵押權?

  (6)在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部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情況下,丙銀行能否就甲公司獲得的補償金主張權利?并說明理由。

  (7)在登記簿上的記載與土地使用權證上的記載不一致的情況下,以何為準?

  【答案】

  (1)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規(guī)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必須向登記機構辦理登記,登記是建設用地使用權生效的條件。本題中,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辦理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登記,因此,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

  (2)甲乙公司設立的是地役權,該地役權已經設立。根據規(guī)定,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本題中,當事人未辦理登記不影響地役權的設立,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2007年11月12日時設立。

  (3)在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后在合理期限內經乙公司2次催告,甲公司仍未支付費用的,乙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權消滅。

  (4)甲公司已經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根據規(guī)定,因合法建造等事實行為設立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本題中,由于甲公司建造的房屋已經完工,即使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但甲公司自合法建造完成之日起就取得了所有權。

  (5)廠房不屬于抵押物的范圍。根據規(guī)定,以城市房地產設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財產。抵押權實現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變價,但對新增房屋的變價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yōu)先受償。

  (6)丙銀行可以就補償金主張權利。根據規(guī)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yōu)先受償。

  (7)在登記簿上的記載與土地使用權證上的記載不一致的情況下,應以登記簿為準。

  2、2009年7月,A國有企業(yè)欲以協議收購方式收購C上市公司。具體作法為:A企業(yè)與C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D國有企業(yè)訂立協議,受讓D企業(yè)持有的C公司51%的股份。在收購協議訂立之前,C公司必須召開股東大會通過此事。在收購協議訂立之后,D企業(yè)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報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審核批準。收購協議在未獲得上述機構批準前不得履行。在收購行為完成之后,A企業(yè)應當在30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并予公告。為了減少A企業(yè)控制C公司的成本,A企業(yè)在收購行為完成3個月后,將所持C公司的股份部分轉讓給E公司。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分析A企業(yè)收購C公司的作法存在哪些不當之處?并說明理由。

  【答案】

  A企業(yè)收購C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當之處:

  (1)安排C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通過A企業(yè)收購C公司股權事宜有不當之處。因為A企業(yè)收購C公司是受讓C公司股東的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無須經股東大會批準。

  (2)由D企業(yè)履行報告義務和將收購協議報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審核批準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收購協議簽訂之后,應由收購人即A企業(yè)履行報告義務,而非D企業(yè)。此外收購協議無須經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審核批準,僅向其作出書面報告即可。

  (3)收購協議在未獲批準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當。收購協議應是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

  收購行為完成后,A企業(yè)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并予公告,而非30日。

  (4)A企業(yè)擬在收購行為完成3個月后轉讓所持C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收購人在收購行為完成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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