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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

司法考試報名須知

時間:2025-02-25 18:12:40 司法考試 我要投稿

2017年司法考試報名須知

  2017年司法考試正在籌劃中,下面小編就司法考試準備的一些相關內(nèi)容給大家進行介紹。

2017年司法考試報名須知

  報名條件

  1.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高等學校法律專業(yè)本科畢業(yè)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律專業(yè)本科畢業(yè)并具有法律專業(yè)知識;

  (5)品行良好。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qū)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十四個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qū)所轄縣(縣級市、區(qū))和國家扶貧開發(fā)工作重點縣(縣級市、區(qū));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實施西部大開發(fā)有關政策的縣(縣級市、區(qū))(不屬于國家或者省級扶貧開發(fā)工作重點的縣級市、區(qū)除外);內(nèi)蒙古、廣西、四川、貴州、云南、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區(qū)所轄縣(縣級市、區(qū));重慶、陜西省(市)所轄縣(包括省級扶貧開發(fā)工作重點縣級市、區(qū)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縣級市、區(qū));西藏自治區(qū)所轄市、地區(qū)、縣、縣級市、市轄區(qū),可以將報名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學校法律專業(yè)?茖W歷。放寬報名學歷條件的適用以報名人員報名時戶籍為準,報名時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可以申請享受放寬政策。

  普通高等學校2017年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報名的,其學歷學位證書須經(jīng)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符合報考學歷學位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jīng)辦理報名手續(xù)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zhí)業(yè)證、公證員執(zhí)業(yè)證的;

  (3)被處以二年內(nèi)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或者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4)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騙取報名的。

  3.已經(jīng)領取A類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人員、已經(jīng)領取B類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本科以上畢業(yè)證書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考試教材

  2016年大綱所涉及的15個科目變化,可以解讀為“4、5、6”,即4個科目變動較大,既新增考點又新增/修訂法律法規(guī);5個科目變動較小,大綱沒有新增考點或法律法規(guī);6個科目大綱沒有新增考點,但是新增/修訂了法律法規(guī)。

  一、4個科目大綱新增考點,并新增/修訂了法律法規(guī)

  包括:經(jīng)濟法、刑法、民法、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大綱并未新增考點,只是作了調(diào)整和完善,教材根據(jù)大綱調(diào)整和新增、新修訂法律法規(guī),作了相應調(diào)整。

  (一)經(jīng)濟法

  與2015年相比,2016年經(jīng)濟法部分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的調(diào)整作了較大修改:

  1 第二章第三節(jié)“食品安全法”部分,根據(jù)新法作了全面修訂,大綱考點也作了相應調(diào)整和增刪。

  2 第三章第一節(jié)“商業(yè)銀行法”部分,大綱考點作了調(diào)整,考點“商業(yè)銀行的業(yè)務”和“貸款法律制度”調(diào)整為“商業(yè)銀行概述”和“商業(yè)銀行的業(yè)務規(guī)則”。

  大綱附錄部分,修訂法律法規(guī)5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4.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5.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

  (二)刑 法

  與2015年相比,2016年刑法部分,大綱刪除考點10個,新增考點12個:

  1 第十章“刑法種類”中,新增第三節(jié)“非刑罰處罰措施”,其下包括1個考點“職業(yè)禁止”。

  2 第十二章第二節(jié)“假釋制度”中,新增考點“假釋的程序”。

  3 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節(jié)“普通罪名”中:

  (1)修改考點“幫助恐怖活動罪”,新增考點“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2)刪除考點“危險物品肇事罪”。

  4 第十七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罪(1)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罪”第二節(jié)“普通罪名”中,刪除考點“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用器材罪”。

  5 第二十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罪(4)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二節(jié)“普通罪名”中,刪除考點“對違法票據(jù)予以承兌、付款、保證罪”。

  6 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1)第一節(jié)“重點罪名”中,修改考點“強制猥褻、侮辱罪”。

  (2)第二節(jié)“普通罪名”中,新增“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和“虐待被監(jiān)護、看護人罪”2個考點。

  7 第二十七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1)擾亂公共秩序罪”,第二節(jié)“普通罪名”中:

  (1)修改考點“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和“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罪”。

  (2)新增“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利用信息網(wǎng)絡罪”、“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6個考點。

  (3)刪除“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和“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2個考點。

  8 第三十二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6)破壞環(huán)境資源保護罪”第二節(jié)“普通罪名”中,刪除考點“非法占用農(nóng)用地罪”。

  9 第三十三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7)販私、販賣、運毒”,第一節(jié)“重點罪名”中,修改考點“非法生產(chǎn)、買賣、運輸制毒物品罪”。

  10 第三十四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8)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第一節(jié)“重點罪名”中,刪除考點“嫖宿****罪”。

  11 第三十七章“貪、賄賂罪”,第二節(jié)“普通罪名”中,新增考點“對有影響力的人賄賂罪”。

  12 第三十八章“瀆職罪”第二節(jié)“普通罪名”中,刪除考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13 第三十九章“軍人違反職責罪”刪除第二節(jié)“普通罪名”,包括“投降罪”和“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2個考點。

  大綱附錄刪除法律法規(guī)1件,新增法律法規(guī)5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chǎn)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民 法

  與2015年相比,2016年民法部分進一步完善,大綱新增考點1個:

  1 第三章第二節(jié)“法人的'能力”中,新增考點“法人人格否認”。

  2 第二十章第三節(jié)“借款合同”中,考點“自然人借款合同”調(diào)整為“民間借貸”。

  3 第三十四、三十五章全部重新撰寫,相應考點作了調(diào)整。

  大綱附錄中,新增法律法規(guī)2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四)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

  與2015年相比,2016年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部分,大綱和教材作了完善和調(diào)整,大綱新增子考點2個:

  1 第十三章第二節(jié)“普通程序的基本階段”,考點“開庭審理”中新增子考點“庭審調(diào)解”。

  2 第十四章第三節(jié)“對小額案件審理的特別規(guī)定”,考點“小額訴訟程序的特別規(guī)定”中新增子考點“適用小額案件審理程序異議的處理”。

  大綱附錄法律法規(guī)中,新增法律法規(guī)1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zhí)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二、5大科目大綱沒有新增考點或法律法規(guī)

  包括: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法理學、法制史、國際法、國際經(jīng)濟法,大綱和教材只是作了局部完善調(diào)整,并未新增考點或法條。

  三、6大科目大綱沒有新增考點,但新增/修訂了法律法規(guī)

  包括:憲法、國際私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yè)道德、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一)憲 法

  與2015年相比,2016年憲法部分,大綱沒有新增考點,教材根據(jù)《國家安全法》、《反恐怖主義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等最新法律法規(guī)進行了調(diào)整和修訂,內(nèi)容調(diào)整較多。

  大綱附錄中:

  新增法律法規(guī)1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

  修訂法律法規(guī)2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政府組織法。

  (二)國際私法

  與2015年相比,2016年國際私法部分,大綱以完善為主,沒有新增考點,教材根據(jù)最新法律法規(guī)作了全面修訂。

  大綱附錄部分,刪除法律法規(guī)3件,新增法律法規(guī)2件: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可和執(zhí)行臺灣地區(qū)法院民事判決的規(guī)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可和執(zhí)行臺灣地區(qū)仲裁裁決的規(guī)定。

  (三)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yè)道德

  與2015年相比,2016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yè)道德部分,大綱教材以完善為主,沒有增刪考點。

  大綱附錄部分:

  1.新增法律法規(guī)1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的規(guī)定。

  2.修訂法律法規(guī)1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四)刑事訴訟法

  與2015年相比,2016年刑事訴訟法部分以完善大綱教材為主,沒有增考點。

  大綱附錄部分:

  1.刪除法律法規(guī)1件。

  2.新增法律法規(guī)3件:

  (1)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guī)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的規(guī)定。

  (3)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guī)定(試行)

  3.修訂法律法規(guī)1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五)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與2015年相比,2016年司法考試大綱和教材中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部分,教材根據(jù)新法做了全面修訂,大綱沒有增刪考點。

  大綱附錄部分,新增法律法規(guī)2件: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六)商 法

  與2015年相比,2016年商法部分,大綱與教材以修訂完善為主,沒有新增考點。

  大綱附錄部分:

  1.新增法律法規(guī)1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修訂法律法規(guī)2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報名材料

  1、國家司法考試報名表。

  為方便報名,提高效率,報名人員可通過中國普法網(wǎng)(網(wǎng)址:http://www.legalinfo.gov.cn)下載、打印報名表,并按照填表說明及要求真實、準確地填寫后,在報名時提交審驗。不能提前下載和填寫報名表的人員,可直接在報名點領取并填寫報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原件及復印件。

  3、本人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異地報名的,須提交報名地公安機關核發(fā)的為期三個月以上的暫住證明及有關單位出具的工作、學習(進修)等證明。 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qū)的`法律專業(yè)專科畢業(yè)學歷人員,在異地工作、學習(進修)的,在異地報名時,還須提交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 戶籍證明。

  5、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證件用照片3張。

  6、報名人員報名時,應當交納報名費。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采用數(shù)碼照相的方式采集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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